[摘要]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赋予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 管理的法律主体地位,为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有关 管理职权提供法律依据。
(记者 刘婉萍)去年9月,国务院批准汕头经济特区设立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赋予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先行先试,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路的重大使命。为促进和保障华侨试验区开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基本原则,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赋予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 管理的法律主体地位,为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有关 管理职权提供法律依据。
据悉,《决定》主要规定了四项内容:一是赋予管委会的职责。规定了对试验统筹、协调权和对直管区的经济管理、社会管理职权;二是探索建立新型管理体制。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区(县)人民 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 管理职权;三是建立综合执法体制。 可以决定管委会一个工作机构集中行使 审批、 处罚、 检查等 管理职权;四是强化改革保障。试验区管委会应当勇于改革,先行先试,依法履行 管理职责,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定期向市人民 报告履职情况。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试验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 管理职权。
根据《决定》,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职责为:统筹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相关工作;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组织编制和实施试验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行使试验区直管区的经济管理职权以及相应的社会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 确定;统筹、协调、服务试验区直管区之外相关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履行县级以上人民 赋予的其他职责。市人民 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在试验区管委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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