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建局印发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办法规定了监管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预售款进行监管,确保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
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明确了监管资金的归集、支取和监督管理相关概念、操作流程、操作办法、管理责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
根据办法的规定,预售款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支付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和法定税费。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监管账户将同步撤管。
办法还规定了预售款的归集和缴存方式,要求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预售款。监管部门将实时通过系统对存款凭证进行上传和记录。
监管银行在办理监管账户拨款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拨付预售款,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实时报送监管账户出入账情况。
办法还对监管资金的支取额度、税费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进行了细致规定,提供了一系列的操作指引和管理措施。
同时,为提高预售款监管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开发企业遵守和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实行基于开发企业信用、业绩、规模等的企业信用分级制度,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留存比例等实行差异化管理。
该《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4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