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想钱想疯了的本市中年男子佘某,竟然以卖房子为名使用假房产证诈骗他人5万元。近日,此人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想钱想疯了的本市中年男子佘某,竟然以卖房子为名使用假房产证诈骗他人5万元。近日,此人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1月,佘某在他人介绍下与林某洽谈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约定,佘某将金平区新发园×幢604房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同月14日,佘某与林某在龙湖区春泽庄某大厦签订了一份《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同日,佘某将一本权属人为其妻子庄某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林某,林某先后共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给佘某,佘某出具了收取该款的收款收据。其后,佘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付上述房屋。林某至此心生疑虑,经查询才发现佘某提供的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是假冒的,在多次联系佘某追讨款项未果后选择报警。去年9月18日,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向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查询,证实金平区新发园×幢604房的权属人是许某,佘某提供给林某的《房地产权证》系假证。公安机关向佘某的妻子庄某调取其《房地产权证》,发现该房产的地址是金平区新发园×幢(与许某同一幢楼)606房。经鉴定,本案中的《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收款收据》、《交房确认书》上佘某的签名与在公安机关对佘某讯问笔录上的佘某签名笔迹为同一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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