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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新建住宅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通知

汕头市龙湖区政府  2016-07-07 16:30

[摘要] 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的通知

汕龙办知〔2016〕7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及社区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等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为深入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规范我区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住建厅、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文件要求,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配备独立水、电、通信等基本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三、区规划分局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在规划设计图中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座落位置等具体内容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必须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具体内容、建筑规模、设置位置等建设要求。项目分期开发的,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在首期建设验收并移交。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按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未按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不予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核实证明。

四、区规划分局要对建设单位是否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区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对“三旧”改造主体编制的“三旧”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未予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等内容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不予审议通过,不予上报审批。

六、区“三旧”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对国有企业“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未予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等内容的,不予审议同意,不予上报审批。

七、区法制局要统一制定合同格式,明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配套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给项目所在地街道(镇)性使用。

八、区规划分局、住建局、环保分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进行验收。区住建局要通知财政局及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加验收。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未按政策规定与项目所在地街道(镇)签订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性使用合同的,不能通过验收。

九、区财政局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跟踪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产移交手续。房产证件办妥后,要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权属龙湖区政府,优先考虑作为社区办公用房,并根据社区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使用作为服务活动用房,统一规划使用,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要严格规范使用报批程序,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十、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规范使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严禁挪作他用。

十一、区财政局、民政局要负责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管理情况,确保严格按规划用途使用。

十二、已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业按规定需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由各街道镇按有关规定办理物业移交手续。达不到配建标准和要求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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