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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须知

汕头房展会  2015-09-10 17:13

[摘要]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下列17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下列17种:

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

(二)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没法提供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则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及房产查询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方予提取,时间在一个月内答复。

二、职工直系亲属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本市或外地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申请提取的房产必须是购房人首次购买的商品房产;

3.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购房时间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与购房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即职工本人的父母、职工配偶的父母、职工子女、职工子女的配偶,其他亲属关系不能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及房产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套房产为房产产权人首次购买住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房产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方予提取,时间在一个月内答复。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2.须经过当地规划部门批准,能提供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二)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结算依据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房屋所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2.须经过当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3.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二)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

3.工程结算单、付款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大修前相片须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五、离休、退休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六、死亡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如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火化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等)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八、出境定居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管理部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2.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3.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

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2.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的一年内提交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上述资料办理申请。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租赁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房屋或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房屋;

2.租赁房屋必须为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3.每次提取间隔少6个月;

4.职工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

(二)提取额度:

1.提取额为800元/月,首次提取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9600元(800元/月*12个月),第二次起提取的,提取额度按上次租房提取次月起至申请租房提取月份的间隔月份*800元/月计算,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9600元(800元/月*12个月)。

2.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三)办理要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半年内);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的

1.职工工作所在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半年内);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工作地点证明(证明中无明确有效期的,则该证明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半年内)。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二)提取额度:

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全年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标准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低工资标准的2倍。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失业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劳动部门失业就业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突发事故是指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如严重车祸伤害、意外致伤害及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伤害的突发事故;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经单位核实盖章);

4.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四、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回原籍务农的声明书;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农村户籍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一)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应当自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2.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所分摊费用协议原件、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如果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的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离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七、职工补充物业管理费提取

(一)申请条件

1.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家庭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本人可直接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

2.对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偿还贷款月本息应付后,个人账户年仍有结余的,可申请提取;

3.为保证资金安全,原则上要求职工本人亲自办理,需委托代办的,必需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折中,不得提取现金。

(二)提取额度

1.按年度提取,每年度只能提取一次,每次高额度为2400元(200元/月×12月);

2.2015年度可一次性申请提取2011年至2015年的补充家庭住房物业管理费合计:12000元(200元/月×12月×5年)。2016年度及以后每一个年度只能申请提取当年度的补充家庭住房物业管理费,以后如多个年度没有提取的,也只能提取当年度额度,不累计计算;

3.提取额度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按账户内余额提取,提取后的账户余额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3.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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