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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墩水厂东侧片拟建配套完善居住区 增住宅用地200亩

汕头城乡规划局  2015-08-31 17:57

[摘要] 日前,《汕头市东墩水厂东侧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市民征询意见。规划区位于汕头 城区金平区凤凰山路东侧,东夏路西侧,总用地面积30.27公顷(折合454.05亩),拟新增住宅用地,商住用地净用地面积合计13.7公顷(折合205.5亩)。规划区还将配套 、社区文化活动站、储蓄所等。

房天下讯 日前,《汕头市东墩水厂东侧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市民征询意见。规划区位于汕头 城区金平区凤凰山路东侧,东厦路西侧,总用地面积30.27公顷(折合454.05亩),拟新增住宅用地商住用地净用地面积合计13.7公顷(折合205.5亩)。规划区还将配套 、社区文化活动站、储蓄所等。

规划地块大致位置

《汕头市东墩水厂东侧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批前征询意见公示

经 同意,我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汕头市东墩水厂东侧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汕头市茶厂及周边地块三旧改造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草案,综合形成《汕头市东墩水厂东侧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现按程序将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欢迎公众查阅相关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示事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科)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诉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规划图

一、项目位置

规划区位于汕头 城区金平区,具体规划范围:北至华山路,西至东墩水厂,南至凤凰山路,东至东厦路(不包括已建水岸名都及茶厂宿舍用地),总用地面积30.27公顷(折合454.05亩)。

二、项目功能定位

本规划对 的功能定位为:环境较好,以中高、高层住宅为主,配套功能完善的居住小区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城乡规划局综合科(黄山路32号 大厦4楼)查询。

联系人:陈天擎

联系电话:88787930

监督电话:88787912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8月28日

规划控制一览表

详细说明

1.配套服务设施要求

(1)按比例划留的服务设施规划要求:本规划各改造项目新增住宅用地商住用地净用地面积合计13.7公顷,各用地单位在完善自身绿化、停车、物业管理、水电、环卫设施的基础上,按各项目居住开发强度对应的服务设施比例划留独立配套设施用地,合计2.24公顷。

本规划配套 1处,位于B13地块,用地面积1.37公顷,规模不小于30班( 18班、 12班);规划 预留发展用地一处,位于B14地块,用地面积0.06公顷;配套公园绿地2处,分别位于A04、A05地块,用地面积分别为0.04公顷、0.45公顷。

本规划配套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居委会(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社区卫生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0㎡)、社区服务 (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储蓄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50㎡)、邮政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5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含老年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750㎡)。

规划住宅、商住地块均配套配电房、垃圾收集间、水泵房、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

(2)其他服务设施规划要求:项目其他服务设施应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按照应配尽配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规划住宅兼容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的,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需要配套非独立占地的文化、体育、卫生等服务设施,并适当配套建设底层商业设施。

(3)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同一产权单位且同一宗建设用地紅线的用地内规划要求独立古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可结合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需要适当调整,但应确保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净(实)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规模不低于图则的要求,按比倒划留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兼容住宅,规划 用地应确保独立占地,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规划配套的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卫生站、居委社区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须满足文本相关规定。

(4)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要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开关站、配电所、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土地使用强度说明:

(1)本规划图则中各建设地块土地使用强度相关指标均采用建设用地净(实)用地进行控制:用地面积和相应指标数据基于规划的合理性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控制,对应规划地块,与具体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范围可能不完全一一对应,各项规划指标在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出具规划条件时须依据用地权属资料进一步核定。

(2)本规划“三旧”改造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参考“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及资料;

(3)各建设地块地而以上计容建筑面积包括悬挑阳台及实体面积,不包括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活动层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不计容积率的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4)各建设地块地下空间使用须符合文本、图则的相关要求并按 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可适当进行地下商业开发的地块须按地下商业面积20%增配停车面积。

3、「三旧」改造要求:

(1)建库编码分别为龙36、龙43项目于2010年分别上报省国土厅标图建库纳入“三旧”改造项目,根据市「三旧」办《 城区2012年度「三旧」改造项目计划》,两个地块合并为一个年度改造计划项目(序号:龙59)。本次规划按照2012年度计划将两个地块整合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改造。若今后其产权进行分割,服务设施按相应比例再分摊,位置可适当调整。

(2)规划「三旧」项目实施改造时,应执行 「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

4,其他说明:

(1)各规划地块建(建筑物海拨限高应按照图则要求控制,且必须符合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通道、军事设施等净空要求,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2)各建筑类别退让控制线必须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建筑类别的各项退让要求。

(3)住宅用地绿地率根据具体项目用地规模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商住用地地块总建筑密度、绿地率为图则中该地块分项指标的加权值。

(5)机动车出入口设置须满足文本相关规定,并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

(6)本规划未列入的其他技术规定,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执行。

(7)本规划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北京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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