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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路-东厦路东南角 控规:增53.55亩住宅用地

汕头城乡规划局  2015-07-21 18:00

[摘要] 规划区位于汕头 城区金平区东墩街道,南侧是汕头市龙湖区,用地总面积为17.9公顷,拟建设成为布局完整,环境良好,配套完善的生活社区。本规划各改造项目新增住宅用地净用地面积3.57公顷,规划配套不小于12班规模的幼儿园和文化活动站、社会停车场、社区卫生站等。

房天下讯 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汕头市凤凰山路-东厦路东南角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并依法公示。规划区位于汕头 城区金平区东墩街道,南侧是汕头市龙湖区,用地总面积为17.9公顷,拟建设成为布局完整,环境良好,配套完善的生活社区。本规划各改造项目新增住宅用地净用地面积3.57公顷,规划配套不小于12班规模的幼儿园和文化活动站、社会停车场、社区卫生站等。

《汕头市凤凰山路-东厦路东南角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批前征询意见公示说明

根据 工作部署,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汕头市凤凰山路-东厦路东南角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现按程序将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欢迎公众查阅相关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示事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科)提出申述(申述釆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诉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一、项目位置

规划区位于汕头 城区金平区东墩街道,南侧是汕头市龙湖区。规划研究范围为:西临东厦北路、凤凰山路,南至龙溪路,东北至华山路,用地总面积为17.9公顷。规划范围为研究范围西部地块,用地面积为6.02公顷。

二、项目功能定位

本次规划依据总规,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和 现状建设等实际情况,三旧地块改造为居住用地,改造模式为集体与市场合作型,改造类型为新建型。

本规划对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布局完整,环境良好,配套完善的生活社区。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城乡规划局综合科(黄山路32号 大厦4楼)查询。

联系人:廖伟廷
联系电话:88787930
监督电话:88787912

点击查看大图

具体说明:

1.配套服务设施要求:

(1)按比例划留的服务设施规划要求:本规划各改造项目新增住宅用地净用地面积3.57公顷,各用地单位在完善自身绿化、停车、物业管理、水电、环卫设施的基础上,按各项目居住开发强度对应的服务设施比例划留独立配套设施用地,合计1.07公顷,该划留用地包栝A03、A04、A05。

本规划配套幼儿园1处,位于A04地块,用地面积0.468公顷,规模不小于12班。

本规划配套社会停车场1处,位于A03地块,用地面积0.5607公顷,提供公共停车位不少于250个,同时该地块还需配套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小于600㎡)、社区卫生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各1处。

本规划在幼儿园和停车场之间设置防护绿地,位于A05地块,用地面积0.038公顷。

规划A01地块ffi配套配电房、垃圾收集间、水泵房、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规划A02地块需配套配电房、水泵房等设施。

(2)其他服务设施规划要求:项目其他服务设施应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按照应配尽配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规划住宅兼容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的,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需要配套非独立占地的文化、体育、卫生等服务设施,并适当配套建设底层商业设施。

(3)配套服务设施速设要求:同一产权单位且同一宗建设用地红线的用地内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可结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痛要适当调整,但应确保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净(实)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规模不低于图则的要求,按比例划留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兼容住宅,规划幼儿园用地应确保独立占地,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兼容其他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须满足文本相关规定。配套的公共停车场、卫生站、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图则规定的规模实施,且必须全部落实在地面以上的计容建筑面积范围内,从首层全部安排起,依次向上一层安排。

U)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开关站、配电所、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土地使用强度说明:

(1)本规划图则中各建设地块土地使用强度相关指标均采用建设用地净(实)用地进行控制。用地面积和相应指标数据基于规划的合理性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控制,对应规划地块,与具体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范围可能不完全一一对应,各项规划指标在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出具规划条件时须依据用地权属资料进一步核定。

(2)本规划「三旧」改造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参考「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及资料。

(3)各建设地块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包括悬挑阳台及实体面积,不包括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活动层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不计容积率的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4)各建设地块地下空间使用须符合文本、图则的相关要求并按 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可适当进行地下商业开发的地块须按地下商业面积20%增配停车面积。

3.「三旧」改造要求:

(1)A01〜A05地块属于北墩经济联合社用地权属单位,规划将其进行整合配套,规划配套的A03、A04、A05用地均为北墩经济联合社权属单位用地的配套设施。

(2)规划「三旧」项目实施改造时,应执行 「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

4.其他说明:

(1)各规划地块建(构)筑物海拔限高应按照图则要求控制,且必须符合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通道、军事设施等净空要求,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2)各建筑类别退让控制线必须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建筑类别的各项退让要求。

(3)住宅用地绿地率根据具体项目用地规模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机动车出入口设罝须满足文本相关规定,并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韋、规范的要求。

(5)本规划未列入的其他技术规定,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执行。

(6)本规划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北京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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