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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将统一缴费标准

汕头都市报  2015-06-30 11:02

[摘要] 市人社局公布《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7月2日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本报讯(记者蔡晓丹)日前,市人社局公布《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7月2日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城乡居民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将由原来的两个档次统一为一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同时还将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2011年市政府印发了《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在我市建立了统筹城乡的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几年来,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保障。近2年来,国家和省在逐步提高参保人补助标准的同时,要求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也逐步提高,目的是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总体筹资的比重。为此,市人社局拟订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开征集意见。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档为每年30元,二档为每年120元。《征求意见稿》里指出,从2016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统一为一个档次,即每人每年120元。与此同时,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年度高支付限额等方面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将原按一档缴费的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二档缴费水平的基础上,将参保人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确保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整体提高。具体为: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非定点医疗机构50%。

此外,《征求意见稿》指出,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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