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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未明确管理人不能用

广州日报  2015-06-04 12:56

[摘要] 昨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第34、35号公告。公告中明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两部法规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昨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第34、35号公告。公告中明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两部法规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上述两部法规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而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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