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3月份起,2013至2014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12645元,下限2139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9429元,下限2139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3月份起,2013至2014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12645元,下限2139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9429元,下限2139元。
近日,我市下发通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139元,即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2645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139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139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同时,我市201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也作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9429元,即我市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43元的300%;下限为2139元,即按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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